《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便利化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浏览量:          时间:2019-10-11 21:03:18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便利化试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等文件规定,在本市离境退税业务中试点微信、支付宝便捷支付和部分退税商店“即买即退”服务方式。

一、微信、支付宝便捷支付

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下同)退税窗口办理离境退税且审核无误后,在现有的现金、银行转账两种方式之外,可选择微信、支付宝退付方式,退付币种为人民币。

二、即买即退

(一)适用情形

境外旅客在本市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的退税商店内(第一批商店名单见附件)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退税申请单后,旅客可于当天向该退税商店申请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

(二)申请条件

境外旅客申请办理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除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购物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属于本市试点实施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的商户(以下简称“试点商店”);

2.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17日内离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3.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退税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万元;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本市离境口岸出境的。

(三)办理流程

1.购物后“即买即退”。境外旅客在试点商店购买可退税物品后,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除向试点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外,可在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并办理足额预授权担保后,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并承诺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日内从本市离境口岸离境。

2.代理机构预授权扣款。至先行取得实退税款等额现金且办理预授权担保后的第18天,该旅客仍未从本市口岸离境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

3.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本市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并在离境退税系统中验放通过。如境外旅客从非本市离境口岸离境的,本市代理机构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担保扣回。

4.代理机构审核。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境外旅客按规定将材料提交至隔离区内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专用场所。由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17天内离境的,如其申请资料无误,则代理机构直接操作解除预授权;如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代理机构则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扣缴先行已支付资金。

(2)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17天以后离境且退税代理机构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旅客。

(四)币种和支付方式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中,试点商店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项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

三、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试点商店名单(第一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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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离境退税, 便利化, 试点, 北京市税务局, 通告, 2019年, 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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