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2021年修订版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1-06-02 03:43:02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修订版全文】
(2019年10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公布,根据2021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公告》修改)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结合河池市实际,现就调整河池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池市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申报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二、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按税收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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