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9年第9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解决现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逐车开具问题,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保险机构不易识别纸质减免税证明真伪带来的代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车船税征管实际,现就我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开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且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如公共交通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等,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后,申报信息通过车船税联网征收子系统(以下简称“子系统”)自动传递至各保险机构出单平台,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直接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即可,无需向保险机构出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如持有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且尚未到期的纸质《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也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各保险机构在受理上述车辆“交强险”业务时,不再索要《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只需输入车辆相关信息,若“子系统”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直接按规定办理“交强险”业务;若“子系统”未自动返回减免税信息,则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或缴纳税款再继续办理“交强险”业务。
三、纳税人因到异地办理机动车“交强险”等原因需要开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在办理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办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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