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二〔1992〕1703号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25 23:27:42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署监二〔1992〕170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落实总署署监二(1992)1480号文件、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轿车生产厂家和各关提出的意见,现将《〈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下称《操作说明》,见附件1) 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证购车单证文件的有效性。《操作说明》在操作程序中加强了复核和反馈等环节防伪措施,因此经办人员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验核手续。

二、汽车是国家严格控制的敏感商品,要切实做好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免税汽车只能由生产厂家直接管理的销售门市部(销售门市部应隶属于生产厂家)销售。生产厂家委托的其他部门只能代理签订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业务,但须经各关核定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操作说明》对申请、备案、审批、验核、免税及后续管理等有关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免税车辆补税过户转让的折旧估价及维修报损等其它未尽之事项,应参照海关对外商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生产厂家另处异地)购买汽车的,可由备案海关一并办结审批和销售发票(合同)签章等有关手续,并将对生产厂家核销结案进口料件所需存查的有关单证用关封转至监管地海关,监管地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料件的核销结案手续;备案、监管与生产厂家及厂家销售门市部同处一地的海关,还可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

四、简化核销结案手续。根据有关部委意见,监管地海关根据本关监管的具体情况,定期按照生产厂家实际售出的汽车数量,核定对车辆所含进口料件应予的免税总额,对再进口的料件直接办理相应额发的免税手续。不再另办售出车辆所含进口料件的退税手续。

五、加强对注册备案的免税国产汽车的后续管理。要建好后续管理挡案,做好免税车辆的年审工作。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免税车辆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的审批手续。

 对从指定轿车厂家购买无进口料件的其它微型旅行车的后续管理,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宽掌握。

六、做好业务统计。由于进口的汽车散件已按一般贸易统计,因此售出的成品汽车不再单列海关统计项目。

海关对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关应予以足够重视,相互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此项业务的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署。《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供留学人员使用。



附件:

《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

1.《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略)

3.《自用物品申请表(代用表)填写表样》(略)

4 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


5. 轿车生产厂家及监管地海关名单(0)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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