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为进一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2020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范围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快递服务业、物业管理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可以参与开奖。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与开奖:
(一)负数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六)票面金额在20元(不含)以下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一次开奖设100元、50元、5元三档奖项,参与人员为全体消费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二次开奖设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三档奖项,2020年度分两轮进行,每轮产生一等奖20万元1个,二等奖10万元2个,三等奖5万元4个。二次开奖参与人员为个人消费者。
(一)一次开奖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通过系统查验后,参与即时开奖。每个账号每天最多参与5次开奖,参与时间为每天8:00─20:00。
(二)二次开奖
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2020年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进行。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从符合参与条件的普通发票中随机抽取中奖发票。二次开奖结果将于开奖之日起向社会公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参与二次开奖:
1.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的;
2.已参与一次开奖的;
3.已通过“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有奖发票模块采集普通发票持有者个人身份信息的;
4.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为非作废发票的;
5.二次开奖时经校验不属于非正常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第一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20年3月31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第二轮二次开奖范围为2020年9月30日前(含)满足条件的普通发票。已参与过二次开奖的发票不得再次参与开奖。
三、兑奖方法
(一)一次开奖兑奖
一次开奖后,奖金即时充入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兑奖人须在24小时内确认领奖,逾期未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二)二次开奖兑奖
中奖者本人需自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兑奖(如遇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兑奖截止日期),逾期未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弃奖奖金结转下期。
1.兑奖时间
兑奖期限内工作日9:00-17:00。
2.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0号)。
3.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兑奖。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二次兑奖:
(1)受票方为非自然人的发票;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4)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5)超过兑奖时间的发票;
(6)单位已入账的发票;
(7)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信息与实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8)发票注明的购买方消费者真实姓名与兑奖者登记的身份证件姓名不一致的;
(9)持增值税普通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兑奖的;
(10)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1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5.个人所得税
兑奖者领取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单位代扣代缴。
四、发票违法行为举报
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对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举报方式: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周一至周五9:30-17: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公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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