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2009〕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桂税发〔2009〕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中心支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广西营商环境,有效提升对外付汇便利化,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上线运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税收业务—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上传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验证码发送至备案人手机上。备案人以适当方式将备案编号和验证码一并提供给付汇银行进行查验。付汇银行根据备案编号和验证码登陆电子税局“对外支付备案查验”模块查验备案信息,确认无误后打印加盖电子签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对外付汇。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目前仍保留办税服务厅现场受理渠道。
三、相关提示
(一)付汇银行网点不在广西范围内的,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业务。
(二)为提高备案支付效率,备案人应确保网上提交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扫描件等信息真实、完整、清晰。
(三)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查验被银行退回的,备案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重新备案。
(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银行查验的备案表,以及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如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申请作废后重新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管理部门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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