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1、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第12项有关逾期未申报行为裁量基准内容内容废止。
2、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为规范行使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现将《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前提下适用《裁量基准》。
二、《裁量基准》中所称的“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体”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届满”除标注不含本数外,均含本数;所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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