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1、依据2020年5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本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调整至2020年12月31日。
2、依据2021年3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本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3、依据2022年1月29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本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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