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20〕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克时艰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3 00:54:1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克时艰十条税收措施的通知







冀财税〔202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全力缓解因疫情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纳税困难等问题,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实体企业的冲击,现将疫情防控十条税收支持措施通知如下,请各级财税部门精准做好政策辅导和宣传解读,逐项跟踪政策落实落地。

一、优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生产相关药品、试剂、疫苗或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与疫情相关的企业,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对与疫情研发相关的科研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适用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条件的,优先按照有关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本次疫情属《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第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规定情形。因疫情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程序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

五、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戶,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六、企业为应对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予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三年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与疫情相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可按照有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企业因疫情防控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等可作为免税收入。

九、企业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或按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亏损的,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其他企业可在5年内弥补亏损。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省各级财税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巩固和拓展国家减税降费政策成效的基础上,精准落实各项税收支持政策,帮扶困难企业共克时艰。各级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云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渠道,进一步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实行人性化管理,为纳税人分时分批、错峰错期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各级财税部门要对以上十条支持措施和国家即将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实施台账式清单管理,并对落实情况逐项跟踪分析,疫情解除后进行全面总结评估,专题报告。




 

河北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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