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采集的友情提示

浏览量:          时间:2020-02-14 22:09:0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海关缴款书采集的友情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相关要求,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纳税人未在2020年1月16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上传的海关缴款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可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在“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查询稽核结果。

(三)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因上传采集的信息错误,导致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可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该海关缴款书再次进行信息采集,录入正确的数据后重新进行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五)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查。

二、纳税人已在2020年1月16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上传海关缴款书

(一)纳税人取得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已于2020年1月16日前(含16日)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上传的,仍需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纳税人取得的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已于2020年1月16日前(含16日)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上传的,不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上传缴款书信息,但纳税人仍需登录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

(三)纳税人在2020年1月16日前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不参与综合服务平台的稽核比对,纳税人可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对、核查。

三、特别提示


(一)纳税申报期内,对当期勾选的海关缴款书,应进行勾选统计,并进行确认签名。

(二)纳税人于申报期内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签名的海关缴款书,可于当月申报期内抵扣。





 

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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