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方式的重要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方式的重要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原海关缴款书信息采集申报方式暂停使用。天津市税务局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自2020年1月22日8:30起,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及以后月份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应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查询、勾选。
纳税人凡查询不到相关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查询结果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综合服务平台新增的“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通过在线手工录入方式或下载模板采集导入方式,将海关缴款书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平台,待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供纳税人查询、勾选。系统每日将对新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自动生成比对结果。
二、纳税人对上述已勾选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或出口退税,相关确认签名、撤销统计、回退所属期等操作,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致。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不再使用。
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在进行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签名确认用于该增值税申报。
三、截至2020年1月22日前,纳税人已通过原方式上传、且尚未生成《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税务机关将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供纳税人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查询、勾选。
四、纳税人采取新方式上传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发现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或重号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核对或核查。
五、天津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tjsat.gov.cn。上述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操作内容,可在平台首页下载操作手册参考使用。
纳税人在申报海关缴款书信息时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附件: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1日
海关缴款书申报方式调整的相关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中关于优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申请出口退税办理流程的规定,即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纳税人掌握相关操作要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较之前有什么调整和优化?
答: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有的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有的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不再需要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自2020年2月1 日起,纳税人需要继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要继续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税务总局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通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这一功能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此外,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一样,按照有关规定和流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用途。
二、纳税人取得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后,如果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主要存在以下几类原因:一是纳税人在填写海关缴款书时未能准确填写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名称;二是海关缴款书信息尚未由海关部门及时准确传输至税务部门;三是纳税人可能取得了伪造或变造的海关缴款书。
针对上述情况,纳税人首先应当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三、纳税人2019年5月1日取得一张海关缴款书并于当月上传申请稽核比对,2019年6月1日,该张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纳税人2020年2月1日后,是否可以继续向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
答:为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的抵扣权益,自2020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33号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四、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前已经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的,2月1日之后是否需要继续凭借《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在申报2019年12月属期增值税时,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并按照通知书上注明的税额申报抵扣增值税。因此,2020年1月31日前,纳税人仍然可以通过原有方式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并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要继续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五、2020年1月税务机关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升级之后,纳税人可以从哪些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答:2020年1月税务机关完成综合服务平台升级之后,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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