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相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4 22:40:52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相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查询(录入)、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现将相关操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缴款书抵扣流程的调整

(一)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上的“缴款单位(人)”栏次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或出口退税事宜。纳税人不再通过原有渠道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也不需要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对于同时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海关缴款书(以下称“双抬头海关缴款书”),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期结束前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经稽核比对相符后,再通过综合服务平台对海关缴款书进行用途确认,不需凭《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为便于纳税人“一站式”办理相关事宜,自2020年1月21日起,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后已开通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录入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功能录入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并申请稽核比对。

(三)纳税人如发现海关缴款书用途确认有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申请调整用途。

二、关于纳税人升级前已上传的海关缴款书处理

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1月及以后属期增值税时,税务机关会将前期纳税人已经上传且稽核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信息推送至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在综合服务平台对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等事宜,不需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三、关于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纳税人通过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纳税人应录入对应海关缴款书信息,申请稽核比对。如果稽核比对相符,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如果稽核比对结果不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经税务机关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即可通过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取消了稽核异常海关缴款书原有180日的数据修改核对时间限制。税务总局公告〔2019〕33号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重新报送海关缴款书信息,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四、关于申报客户端的相关操作

(一)鉴于我市一般纳税人习惯使用深圳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办理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我局提醒纳税人,请使用综合服务平台办理海关缴款书的查询(录入)、勾选,用于办理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

(二)2020年2月1日起,申报客户端将不需要下载《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纳税人应根据综合服务平台用途确认的海关缴款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1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77270.html

本文关键词: 深圳市税务局, 明确, 海关, 进口, 增值税, 专用, 缴款书, 申报, 抵扣, 通知

最新政策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