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医保规〔2019〕1号《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4 23:07:16

《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医保规〔2019〕1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健委、税务局、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省社保局: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市县医疗保障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2019年底两项制度整合工作落实到位。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指导。

二、严肃各项纪律。要严明政治纪律,把思想统一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严肃财经纪律,完整保存医疗保险基本制度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严肃财经纪律,完整保存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字资料和数据库,禁止擅自涂改、抽取、伪造、隐匿和销毁;不得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不得改变医保基金的资产和用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合期间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参保人员服务不受影响。

三、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两项制度整合工作有序开展。

(一)关于保费征收。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保费征缴按原渠道和《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

(二)关于基金账户整合。各市县财政局,医保局。卫健委、社保局,以及洋浦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历年结余(包含支出户,收入户)基金和当期征缴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到本级医保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含洋浦开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配合,及时审核、结算医疗费用。

(三)关于业务经办整合。2019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经办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窗口。

(四)关于信息管理系统移交。省医疗保障局协调卫健、社保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移交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各市县医疗保障局,卫健委,社保局要做好相关配合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仍使用原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业务。2020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做好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暂行办法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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