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0〕1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5 00:01:43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0〕1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材料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批准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

减征对象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纳税人。上述减征对象具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疾、孤老人员或烈属,并取得残联、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个人。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标准

按照“三年一定”的原则,本市先后于2005年、2007年、2010年、2014年和2017年发布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其中,2017-2019年度减征税额为每年5640元。综合考虑本市今后三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个人收入增长等趋势情况,并遵循“扶弱惠民”的总体原则,本次发文明确2020年至2022年期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为每年7320元。符合减征条件的年度应纳税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实际减征额和7320元的差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可自行选择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的一项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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