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清单〉和〈福建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清单〉和〈福建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不含厦门,下同)范围内推行全省通办办税事项(以下简称“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办税事项(以下简称“全市通办”)。现通告如下:
一、“全省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
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福建省内纳税人、缴费人、扣缴
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可以在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全市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福建省内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纳税人可以在所属设区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告设定的办税事项。
二、本次推行“全省通办”业务范围包括4大类13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1):
(一)信息报告类。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相关7个事项。
(二)优惠办理类。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税收减免备案事项。
(三)证明办理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四)涉税(费)咨询类。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等相关事项。
符合“全省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可以在福建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事项。
三、本次推行“全市通办”业务范围包括10大类62个办税事项(详见附件2)。
(一)信息报告类8项: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两证整合个
体工商户信息变更、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
件备案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二)发票管理类5项:发票领用、发票验(交)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
(三)申报纳税类29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申报错误更正。
(四)优惠办理类2项:申报享受税收减免和税收减免备案。
(五)证明办理类3项: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转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六)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类7项: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工伤保险费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
(七)税务注销类1项:符合申请条件的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八)涉税(费)咨询类3项: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面对面咨询。
(九)涉税专业服务类3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
本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
构(人员)信用信息查询。
(十)税务管理基础业务类1项:一般征收的缴款开票。
符合“全市通办”条件的纳税人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可以在设区市内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事项。
四、纳税人在办理“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业务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税收义务,受理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凡纳税人存在欠税、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等情况,或属于纳税信用等级D级企业、非正常户的,以及办理“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以外的办税事项,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登录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fujian.chinatax.gov.cn)进行查询。
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及业务拓展情况适时调整“全省通办”和“全市通办”办税事项范围,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点击下载】
1.福建省办税事项“全省通办”清单
2.福建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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