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办理社保费缓缴手续的服务提示

浏览量:          时间:2020-02-19 22:22:26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关于办理社保费缓缴手续的服务提示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省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市政府《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和各县(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及备付能力情况,现就盐城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提示如下:

一、缓缴月份。市区所有企业可缓缴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其他各县(市、区)根据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自行确定。

二、补缴期限(以市区为例)。补缴期限为3个月,即2020年2月份的社保费在5月份缴纳。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经批准缓缴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

三、具体流程(以市区为例)。人社部门撤回已经向税务部门传送的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2020年2月,企业仍需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人社部门在传送2020年5月份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时,一并传送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

如企业已经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可在2月20日前申请3月份的缓缴,填写《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对尚未缴纳2020年2月社保费的,企业无需提出申请。

四、政策支持。在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职工办理退休、解除劳动关系、关系转移手续以及结算死亡、工伤等一次性发放待遇的,企业应补齐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权益按应缴费所属期进行确认,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五、缓缴申请注意事项。对2月份已缴纳社保费的企业,如企业需申请3月份的缓缴,则下载《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填写完整后加盖单位章印。申请企业通过邮寄或邮箱的方式将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税务主管部门。提交方式及附列材料:

1、邮寄方式。请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

2、邮箱方式。请附:《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图片、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手机号码的图片。

邮寄地址(邮箱):

 



盐城市税务部门接受邮递办税地址及联系方式

 




 


附件:困难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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