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事项的温馨提示

浏览量:          时间:2020-02-20 03:26:37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税费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了保障您的健康,根据疫情防控进一步工作要求,结合我局于1月30日、2月4日分别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办税(费)温馨提示》《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时期纳税缴费咨询和涉税诉求服务的温馨提示》,我们再次倡议您尽量通过“非接触式”的电子办税(费)渠道办理涉税(费)业务、咨询涉税事项和提交涉税诉求。如您确需前往办税服务厅,请先关注以下办税(费)提示:

一、汕尾市城区、海丰、红海湾等辖区内办税服务厅实行“全预约”办税,除特殊情况,暂不办理现场取号。请您至少提前1天通过“广东税务或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预约办税”预约现场服务。请您务必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们了解您的诉求,提供最便捷的办理方式。您可通过“广东税务或汕尾税务微信公众号——微服务——便民服务——办税服务厅等候情况”或“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公众功能——更多——办税厅等候查询”查询办税服务厅当前情况,合理规划行程,避免选择人流量大的时段和办税服务厅。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您必须佩戴口罩、经过红外测温并进行实名登记后方可进入办税服务厅。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办税服务厅可能采取分批放行、减少窗口、设置安全警戒线等限流、限距措施,请您理解并配合我们的工作。

三、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自2020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汕尾市纳税人通过网上申领发票和网上申请代开发票选择邮政配送服务,免收邮寄费用。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如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导致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应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于缴纳税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待遇享受。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受疫情影响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缴费登记、申报缴款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记录。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从5月1日起开始缴纳2020年度养老保险,4月30日前均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款档次。

六、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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