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商请提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情况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商请提供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情况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特商请你单位在2020年2月28日前提供广西企业、单位、个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的第一批情况,具体内容见《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情况表》,可将相关材料电子数据发送到邮箱:gxsw3399.163.com。
附件:
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情况表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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