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依据2020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本公告中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2、依据2021年3月17日发布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本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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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支持, 个体工商户, 复工, 复业, 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年, 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