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财法〔2011〕88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4 20:21:56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财法〔2011〕8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经报省政府标准,现就我省《车船税法》中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车船税法》第二条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按下表执行。
江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基准税额 | 备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排气量)分档] | 1.0升(含)以下的 | 每辆 | 1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 300元 | ||||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 360元 | ||||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 660元 | ||||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 1200元 | ||||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 2400元 | ||||
4.0升以上的 | 3600元 | ||||
商用车 | 客车 | 大型 | 每辆 | 600元 |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核定载客 |
中型 | 480元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 |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80元 | 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不包括拖拉机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
摩托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60元 |
2、《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车辆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为促进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对全省各地公共交通车,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向省政府报告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照顾,对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农村居民是指:现户口登记在村委会。
3、《车船税法》第九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年分期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按当地地方各税申报期限统一申报缴纳。
本规定从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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