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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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地税函〔2016〕446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普通标准住房、全装修住房等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二)上述房地产属于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预征率为1.8%。
二、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马地税〔2010〕6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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