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疗保障局牡丹江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牡丹江医疗保障局牡丹江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征范围
牡丹江市统筹区域内(含6个县、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参保缴费单位,均执行阶段性减征政策。
二、减征政策
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商保险费)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至4月),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期间,职工个人缴费及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层层压实责任,妥善处理减征政策各类问题,不得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确保减征政策落实到位
(二)延期缴费政策继续执行。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中关于企业延期缴费政策继续执行,缓缴政策执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减征工作。全市各级医疗保障和税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需要,抓紧完善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功能,扎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保证政策执行和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等解决因减征产生的医保基金缺行,避免因政策性减征出现系统性支付风险;各参保单位要依法履行对参保职工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认真做好本单位参保缴费的申报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牡丹江医疗保障局
牡丹江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牡丹江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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