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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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7号
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做好恢复办理社会保险费有关事宜,现通告如下:
一、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冀人社传〔2020〕24号),尚未办理费款属期为2020年2月和3月的三项社会保险申报核定、缴费业务的缴费人,可于2020年3月19日起恢复办理。
二、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2号),符合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恢复办理,办理时间详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在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间缴纳费款,不产生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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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恢复, 办理, 社会保险,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通告, 2020年, 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