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函〔202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厦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后报厦门市税务局确认。
二、专用发票开具和涉税事项办理
为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2)。
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试点企业管理
试点企业如需取消试点资格,或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于发生变化的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厦门市税务局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确定或取消试点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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