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函〔2020〕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03 04:30: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函〔2020〕2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

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的相关物资免征关税。为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进一步支持我省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按规定抓好落实:

一、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局,按照《公告》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本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申报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汇总整理和本地区免税情况的统计测算。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相关证明材料、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3.进口物资清单。进口物资应符合《公告》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二、认真做好核实上报工作

各市卫生健康委会同财政局,认真梳理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填写《进口物资免征关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联合上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并保留申报材料复印件备查。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市提报情况,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分批次确定全省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及时函告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

三、切实保障政策落实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保障免税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附件:鲁财税函[2020]2号附件.doc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山东省财政厅  刘秉哲 0531-82669724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庞  然  0531-67876397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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