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税发〔2019〕75号《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26 17:05:52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洛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洛税发〔2019〕75号





各县(市、区)税务局、医疗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

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保持稳定,现将2020年度参保缴费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一)个人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时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含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大学生保障年度按学年享受待遇,即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学制最后一年的8月31日,大学生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具体缴费方式。按照分类组织参保的原则,采取集中收缴和零散收缴相结合的办法,各县(市、区)组织农村居民、被征地农民先行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或社区进行集中缴费,集中缴费期结束后参保人员可通过自助方式自行缴纳参保费用;城乡居民医保中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集中缴费人员费除外)通过以下方式自助缴纳参保费用:银行网点实时缴费,税务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缴费,网上税务局APP缴费,网上申报缴费(http://henan.chinatax.gov.cn),微信关注“河南税务”公众号缴费等方式。

(三)缴费时间。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19年9月到2019年12月底。

二、进一步明确新生儿参保政策

(一)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母亲或父亲身份证明,以母亲或父亲身份(母或父只可选择一方)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父母不是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需提供当地行政区域内的户籍证明或父母一方参加当地社保的参保证明(父母是驻地双军人的由部队出具有关证明),按照有关经办流程到所辖县(市、区)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制度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自2020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不再向个人(家庭)账户分配资金,全面开展门诊统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大学生门诊统筹政策保持不变,按照《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协调当地扶贫、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按照时间节点开展各项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配套补助政策,确保应缴尽缴。

(二)深入发动,广泛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板报、微信等形式广泛宣传参保政策,做到层层发动、层层落实,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居民群众积极参保、按时缴费,切实提高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本地参保扩面,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三)强化监督,压实责任。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参保资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各项配套资金,要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定期进行通报,确保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各级税务、医保、社保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宣传工作和参保缴费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社保部门要做好参保登记、参保信息核准等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人员信息传递至交互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

洛阳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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