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4号)相关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表格下载-申报征收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接收回寄资料的收件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及相关资料,沟通纳税申报事宜。未注明的,视同相关信息与邮寄申报时的寄件信息一致。
(三)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办结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一份回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
(五)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0574-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局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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