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19〕19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03 04:30:25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9〕19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代收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悬挂标示或制作明白纸,建立缴费前告知制度,让缴费人清楚明白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更新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降费减负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多种媒体,加大政策宣传推送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透明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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