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税〔2020〕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13 21:35:2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2020〕13号






各市、县财政局、税务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4月3日







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






为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切实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确保经济平稳运行,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上期限终了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有困难的,可再向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以上中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三、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出租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以上小微企业指的是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

六、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防疫物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0〕3号)的执行截止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其余不变。

七、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广西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八、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九、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十、疫情期间,对我区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按50%征收。

十一、自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缴费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经执收单位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以上政策发布前,企业和个人已按原政策口径多缴税费的,准予在今后抵减应缴税费或退回。以上政策之间、以上政策与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之间出现交叉的,选择按最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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