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税〔2020〕1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抗击疫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抗击疫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税〔2020〕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精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现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应予核准。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等资料,并对提供资料负法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缴费人办理业务、简化办税程序,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后,按照“申请即予核准,事后核查”的原则,对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准,并以签署意见盖章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代替批复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后,将核准结果报同级财政、残联部门备案。
四、疫情期间企业未申请而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未享受减免优惠的,可申请办理退费。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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