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税函〔2020〕4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4-14 12:54:30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的通知







赣税函〔2020〕4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局内相关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及我省相继在财产行为税方面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若干规定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将有相当大数量的纳税人需要适用此项政策。为了统一和规范政策执行口径,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妥善办理困难减免事项,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结合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就做好疫情防控困难减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20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经济增长15条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赣税发〔2020〕7号)有关困难减免规定的落实

(一)对企业因疫情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具体条件及流程按照《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原江西省地税局2015年第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1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2号公告)执行,适用“因不可抗力导致损失”而进行困难减免的有关规定,实行当期申请当期减免,即在季度终了后申报期办理当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符合减免条件,当期申请减免房产税少于20万元、城镇土地使用税少于3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其他情况由设区市税务机关办理。南昌都市圈区域内全部由县级税务机关办理。

(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并减轻申报期集中办理对基层的工作压力,在不改变减免性质为核准类的前提下,对疫情原因的困难减免可适当简化流程及资料,先以纳税人的申报信息,采取先行办理、部分资料后补的方式进行。在补充完善资料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可不加收滞纳金。

二、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实行税费减免”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以疫情当年涉及的每一季度为单位,给予当期享受困难减免。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的其他类型出租方,减免租金期限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在出租、承租双方签订明确减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后,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办理流程按照本通知第一部分(二)(三)点执行。

(二)按照国家及有关部委文件的精神,出租方在申请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时,除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减免税申请报告、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双方明确免物业租金期限和金额的书面协议或承诺书、说明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三)对于出租方以季度(月)为单位只减少部分租金,且符合减免租金相关困难减免条件的,其减免税额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进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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