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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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双定户实际经营情况,月经营收入额在3万元以下的双定户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对其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经营收入额超过3万元的双定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下调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以上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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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核定, 征收, 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税务局, 公告, 2018年, 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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