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20-04-23 18:12:30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的决策部署,帮助纳税人缓解疫情影响渡过难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现就我市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疫情防控期间在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和零售)、防疫物资、餐饮服务、其它生活必需品和物流配送等市场保供企业(包括参与上述物品市场保供的供销系统县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交通系统进鄂物资中转站及交通运输物流和邮政快递等关联企业)以及参与属地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各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汇总、核定的本地区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名单执行。

三、疫情期间,纳税人自有的房产、土地被政府征用用于设立方舱医院、隔离点、存储防疫物资等防疫用途的,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被征用的自有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受疫情影响十分重大的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减免2020年第一、二季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业(指铁路运输、道路运输,航空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等)、住宿和餐饮业、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五类,具体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五、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租金减免额度,可申请减免该租金对应的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标准为:

(一)减免租金1个月(含)以上,不足2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8.33%以上,不足16.67%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减免租金2个月(含)以上,不足3个月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16.67%以上,不足25%的),可申请2020年第一、二季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三)减免租金3个月(含)以上的(或减免租金额度达到全年租金25%以上的),可申请2020年度全年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全年租金为现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12。

中小微企业划分按照现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六、其他情形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纳税人享受本公告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困难减免,可通过“网上申请,即时核准,后续核查”的简易办税流程办理。

八、符合本公告第一、二、三、四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符合本公告第五条情形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减免申请,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报。

九、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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