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浏览量:          时间:2020-04-24 21:16:42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发票抽奖活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为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助力经济全面复苏,按照《长春市“惠满春城”消费季活动方案》要求,现就发票抽奖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抽奖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发票纳入本次抽奖活动范围:

(一)发票种类:消费者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由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经《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开具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发票金额:单张发票金额在100元以上(含100元)的发票;

(三)开具时间:长春市注册登记的实体店在2020年4月26日至6月29日期间开具的上述发票。参与抽奖时,发票数据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中的电子数据时间为准。

(四)参与主体:取得上述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发票所载“购方名称”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购方识别号”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一致且真实有效,方可参与发票抽奖活动。

二、抽奖期限

自2020年4月27日至6月30日每天进行抽奖,共65期。每张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抽奖活动,4月27日(第1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第2期)抽奖的发票开具时间为4月27日,以此类推,2020年6月30日(第65期)为本次活动的最后一期抽奖。

抽奖时间如有调整,请以后续公告内容为准。

三、奖项设置

奖金总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每期一等奖1名,奖励红旗H5轿车壹台(价值20万元),共65台;

每期二等奖4名,奖励价值5000元购物卡1张,共260张;

每期三等奖20名,奖励价值500元购物卡1张,共1300张。

四、抽奖方式

抽奖活动秉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长春市税务局按抽奖范围,提前提取所有符合抽奖条件的发票数据提供给长春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作为抽奖数据。抽奖号码由印制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构成,中奖发票采取随机选取方式,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公证。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且经过确认的普通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与电脑抽出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致的即为中奖,中奖信息由公共媒体发布中奖通告。

五、兑奖事项

(一)领奖日期:自中奖号码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兑奖时间(兑奖截止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未兑奖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领奖具体时间以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中奖者可在公共媒体后续公布的指定兑奖地点办理兑奖手续。

(三)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兑奖时应持与中奖号码一致的发票原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确认无误后,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即可兑奖。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备查。

(四)中奖车辆实际成交价格,超出奖金限额部分由中奖者补齐,未达到奖金限额部分不退现金。车辆交易的相关税费、手续费由中奖者承担。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兑奖,对其中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将由发票相关责任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私自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虚开的发票;

3.有涂改的发票;

4.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

5.超过兑奖期限的发票;

6.发票上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7.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8.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9.已认定非正常户后开具的普通发票;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具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对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及无法提供中奖发票原件的,消费者可到提供发票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并打印该发票相关内容,并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可视为有效发票。

(二)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可向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及咨询电话:

长春市城区:0431-80509745、0431-80509746、0431-80509747、0431-80509748、0431-80509749。

双阳区税务局:0431-80508222;

九台区税务局:0431-82312366;

榆树市税务局:0431-83612366;

德惠市税务局:0431-80509191;

农安县税务局:0431-80509366。

受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段内。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发票中奖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机构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代扣代缴。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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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发票, 抽奖, 活动, 长春市税务局, 公告, 2020年, 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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