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办发〔2020〕2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5-09 00:28:02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税办发〔2020〕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推行容缺办理的要求,优化提升税务服务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容缺办理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适用纳税人、缴费人范围。容缺办理适用主体范围由纳税信用A、B级纳税人、缴费人扩大到所有纳税人、缴费人。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

二、扩大适用涉税费事项范围。容缺办理适用事项范围由限时办结事项扩大到所有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依申请涉税(费)服务事项,对经办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只要涉税(费)表单填写齐全,并经现场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后即可办理。

三、延长补正资料时限。纳税人、缴费人所容缺资料可自税务机关受理容缺办理申请之日起15天内,通过上门报送、邮寄寄送等方式补正。

四、实施纳税信用管理。纳税人、缴费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或补正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涉税(费)服务事项,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撤销、变更等处理;对相关纳税人、缴费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主管税务机关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0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进一步延长实施期限。其他未列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税办发〔2018〕33号)规定执行。





附件: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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