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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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有关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为“《7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7号公告》第三条调整为: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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