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20年5月2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本公告第七条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新疆区税务局决定将番茄酱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以购进鲜番茄为原料生产销售番茄酱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番茄酱的,采用《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的“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对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半成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于2018年6月申报期结束前作转出处理。形成应纳税款的应于当期缴纳入库。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等相关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七、【本条款废止】每年的3月31日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上年实际对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上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逐级上报新疆区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后,作为本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八、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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