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热点问题答疑
新疆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热点问题答疑
1、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政策调整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将实施核定扣除的植物油、酒及酒精行业一般纳税人核定扣除方法由“投入产出法”调整为“成本法”;二是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不再使用“主产品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三是对成本法计算公式中,对“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均按照会计核算计量。
2、问: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应按照38号公告附件1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区分不同方法、不同情形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问: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机器设备可以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根据38号公告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4、问:适用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5、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问:对采取“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答: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7、问:新办的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核定扣除?
答:可以采取参照法。根据38号公告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8、问:试点纳税人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公式中的扣除率如何确定?
答:根据38号公告附件1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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