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税〔2020〕25号《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9-03 04:29:30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0〕25号
1、依据2021年1月6日发布的《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1〕1号),本通知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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