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税〔2020〕19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4-28 23:36:03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青财税〔2020〕19号


依据:2021年4月23日发布的青财税〔2021〕7号《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通知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10号)规定,现将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财税〔2020〕8号)中关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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