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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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
(二)非普通标准的住宅,预征率为3%。
(三)其他房地产类型,预征率为4%
(四)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测 算方法及步骤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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