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0-07-31 03:02:12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0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力做好全区疫情防控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并考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古尔邦节放假安排,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决定延长我区2020年8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全区8月申报期限延长至8月28日。对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原因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

二、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延长后,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申报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申请,上述方式无法实现的,可由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通过本人名下手机以短信、微信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预缴税款,税务机关可采取容缺方式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准,纳税人应在影响正常申报因素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资料,延期申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月15日。

三、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造成较大损失,无力缴纳当月应缴税款,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于8月28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可通过新疆电子税务局邮寄、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若上述方式无法实现的,可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通过本人名下手机以短信、微信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受理后,以代办转报方式报至自治区税务局办理,税务机关可采取容缺方式按法定程序进行核准,纳税人应予影响正常申报因素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补交资料。

四、为了切实加强您的安全防护,请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新疆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新疆税务手机APP、新疆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网络途径办理,减少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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