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条款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8-05 22:21:2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注:依据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本公告第三条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预缴期限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规模、是否便于缴纳、税款均衡入库等因素具体核定。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核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方法的问题

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生产经营存在淡季、旺季,或者生产周期比较长,收入或成本费用不稳定,各个月度、季度之间实际利润额相差很大等情形,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照以上两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都不合理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确定预缴税款的方式,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执行。

三、【本条款废止】关于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的预缴问题

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省内建筑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未提供外管证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管证由总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由分支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分支机构直管的项目部。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市县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并据此进行税款抵减。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其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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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预缴, 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1号, 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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