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20年)

浏览量:          时间:2020-08-07 01:41:37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见附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年金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41元,据此计算,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21423元/月(需与12%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缴付年金的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201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141元,据此计算,个人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个人缴付年金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上限为21423元/月(需与4%的缴存比例进行双限),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19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85691元,据此计算,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为257073元。

四、上述标准均从2020年7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2020年6月(税款所属期)继续沿用原标准。






附件:关于公布2019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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