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20〕14号《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我省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财税〔2020〕1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提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现就我省资源税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适用税率
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依照《资源税法》和《福建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执行。
二、计征方式
我省除地热、其他粘土 2个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外,其他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具体办法
根据《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允许按其损失金额的 50%减征资源税,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减征 30%资源税。
(三)开采尾矿,尾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免征资源税。
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税收征管过程涉及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认定等事项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以上通知事项自 2020年 9月 1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闽财税〔2016〕27号)同时废止。
附件:福建省资 源税税目税率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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