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通告2020年第17号
为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征收时间
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
二、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
三、缴费时间及享受待遇时间
(一)连续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有困难的,延迟缴费及享受待遇时间,由各市另行通告。
(二)初次参保缴费。初次参保城乡居民在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新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足额缴费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缴费的,从第3个月1日起享受待遇。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2021年度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
(四)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逾期缴费的,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从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渠道
(一)线上渠道。“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
(二)签约扣费。签订"委托金融机构扣费协议”通过银行扣费。
(三)柜台缴费。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其他代收。农村金融服务点、已部署移动智能终端机的社区及村委、大中专院校等单位代收。
五、缴费凭据
(一)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微信(支付宝)城市服务、广西税务APP(手机端)缴费的,以电子支付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二)通过移动智能终端(PO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凭据。
(三)通过银行柜面、协议扣款缴费的,以银行业务凭证作为缴费凭据。
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在三个工作日后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查看或下载电子缴费证明(电子缴费证明与纸质缴费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确需纸质缴费证明的,可自行到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其他事项
选择委托金融机构代扣费款的缴费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将家庭成员所缴费款及时足额存入代扣银行存折(卡),以便统一划扣。
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发放。缴费事宜请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辖区税务部门,参保登记、待遇享受事宣请咨询12333或辖区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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