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税发〔202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桂税发〔2020〕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医保局,区直大中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广西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46号)精神,现就做好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按照每人不低于280元的标准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加强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组织征收
(一)参保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学校应及时将入学新生的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以及上年已在学校参保缴费但学籍有变动的学生姓名、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信息传递给当地医保部门统一参保或变更登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新生可选择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为避免重复参保缴费,各学校应及时将已毕业学生信息传递给当地医保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二)缴费渠道。税务部门提供多种缴费渠道方便缴费。代收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大中专院校,可通过“虚拟户”客户端统一将所代收学生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入库;个人可通过“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APP(手机端)”“微信或支付宝的城市服务”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到金融机构柜台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三、工作要求
税务、财政、教育、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实现“同频共振”,共同推进在校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开展。
(一)加强分工协作。各市、县税务、财政、教育、医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学校积极协助同级医保和税务部门,做好参保缴费宣传,推进辖区内在校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范围;各级医保、税务、教育等部门加强数据传递和信息共享,教育部门及时传递或通过政务平台及时共享在校学生基础信息,医保和税务部门及时传递反馈学生参保缴费信息。
(二)落实财政补助。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确保参保的在校学生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保障待遇。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联合宣传,进一步加大医保政策、征缴渠道的宣传力度,让群众懂政策、会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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