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存量房产交易税费征收一览表(个人)
浏览量: 时间:2020-09-30 20:37:47
深圳市存量房产交易税费征收一览表(个人)
个人存量房交易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个税种和两项附加。不同情形下个人存量房交易的税率适用及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表不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可能有所不同,个人存量房产交易税费征收一览表具体归纳如下:
税种 | 纳税人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增值税 | 转让方 | 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转让方 | 7%(深汕合作区5%)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教育费附加 | 转让方 | 3%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地方教育附加 | 转让方 | 2% | 应纳税额=增值税应缴税额*税率 |
个人所得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税率20% | 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 - 房地产原值 - 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税率 |
核定征收率:1%(普通住房),1.5%(非普通住房以及非住宅),3%(拍卖房)。 | 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
土地增值税 | 转让方 | 核实征收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其中,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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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率标准:酒店、写字楼、商铺10%,其他5%。 | 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 ||
契税 | 受让方 | 3%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 | 转让方和受让方 | 0.05% |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
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 | 受让方 | 5元 | 应纳税额=5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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