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本公告与2021年10月2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汕尾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不一致的。以2021年10月28日公告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 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保障性住房0.5%。
(二)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按核定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方式进行评估计算,无法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汕地税发〔2010〕3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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