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实施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37号)、《财政部关于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18〕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现将云南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纳义务人
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申报缴纳
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按季缴纳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于季度终了2个月内申报并缴纳应缴费款,按年度缴纳的,应当于次年2月底前申报缴纳应缴费款。次年3月底前,税务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申报的汽油、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对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进行汇算清缴。
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发布,详见附件1),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他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风险准备金,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标准(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征收标准)征收,详见附件2。
四、办理渠道
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者访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yunnan.chinatax.gov.cn/zjgfdzswj/main/index.html)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功能菜单栏目,办理风险准备金申报缴纳事宜。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2.2020年一季度和二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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